2025年3月31日 星期一

創造負債以節稅


今天看到一個影片講資產傳承上,對遺產稅規劃時,有人會想用"創造負債"的方式來節稅,但這方法會被房地合一稅給倒打一耙,得不償失...


但我從遺贈稅法及財政部函釋去查了之後,我認為的確是有 bug 存在的!

簡單舉例,你有現金5000萬,將會傳給孩子,不做任何規劃,孩子大約要繳納約366萬的遺產稅(其他較小的扣除額不計)。

如果你去買一間價值4000萬的房產,並且貸款65%,自付1400萬,從遺產稅計算時會把貸款全額認列扣除,但房產價值卻用公告現值(抓市值的40%)做計算,就會出現遺產稅從366萬降成約126萬的節稅空間出現。這就是創造負債的操作。如下:


而所謂的被房地合一稅倒打一耙,是指假設孩子繼承了房產後,馬上就要賣出換現金,會因為房產取得成本以繼承時的公告現值為準,獲利部分被課45%的高額稅金。如下:

把遺產稅及房地合一稅合併起來看,總稅負從 366萬上升到 1206萬,確實是得不償失,還沒計入因為貸款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呢!

但是,但是,但是... 在課徵房地合一稅的時候,是可以列舉取得及各種接受的成本的喔。其中,因為房產本身的貸款是由孩子(繼承人)繳付的話,這可是算在成本項目內的!如果你在創造負債後,再進一步把貸款留給孩子在繼承後去繳付的話,不就可以把貸款列在出售房屋的成本,降低獲利金額了嗎!當然,這些要繳貸款的錢,直接生前就繳贈與稅(一次給2600萬,有440萬的免稅額可以扣除)送給小孩啦~孩子在繼承後繳付貸款列為成本有2600萬,繼承取得價值是1600萬,假設一樣以4000萬賣出 4000-1600-2600 = 0,就沒賺錢了,不用繳房地合一稅。這樣不就把節稅空間給操作出來了嗎:

法條參考:《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-1-9款》、《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 10904601200 號令》、《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 36207 號令》

#財富傳承 #節稅 #遺產稅 #贈與稅 #貸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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